一男子所购车辆交强险过期数月,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昨日,被江汉检方批捕。
2013年11月28日中午,刘某开着自己的白色吉利小熊猫轿车,和同事邹某一起到新华路福星惠誉某投资公司办事。中午12时许,两人准备回公司。刘某驾车从停车场出来左转弯上新华路时,车左侧将斑马线上的行人撞倒在地。刘某赶紧下车,和邹某一道将伤者就近送往协和医院抢救。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随后被警方带走。交管部门认定,刘某驶离停车场时属于借道,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昨日,记者在江汉看守所见到了肇事司机刘某。他称自己是一名保险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员,驾照是2008年拿的,车是1年多以前才购买的。车辆只年审至2013年3月31日,保险已经过期失效。因为车辆违停、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记20多分,想把驾照扣分的事情处理完、车辆年审后,再购买交强险。“没想到却出了这档事,后悔来不及了”。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规定投保的,交管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最高支付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但像刘某这样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主,一旦悲剧发生,经济赔偿就只能由其个人承担。
刘某经济困窘,截至目前,仅能为受害人支付有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各项财产损失则无力筹措,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等待刘某的,就只能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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