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死亡,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1.98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事后多次与保险公司商讨理赔金额无果,遂起诉至法院。1月1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9月11日11时左右,40岁的吴女士驾驶小轿车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山口车站时与路西侧路外的行人郝先生和刘女士发生相撞,致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刘女士受伤,郝先生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吴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3年9月16日,吴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与死者郝先生的儿子、女儿等亲属在人民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吴女士除凭据交付郝先生抢救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郝先生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等全部损失等共计十九万八千元整。王先生在郝先生住院期间支付治疗费用1161.96元。2013年4月17日,王先生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王先生为其家用客车投险,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多次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引起诉讼。
巩义法院判决安诚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保险金十九万九千一百六十七元九角六分。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安诚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王先生之妻吴女士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巩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室主持调解下,一次性赔偿死者郝先生1.98万元。王先生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为郝先生支付的1161.96元医疗费用真实可信,综上,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的金额为199167.96元。该赔付金额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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