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通过学校统一组织,在一些中小学生中开展了学平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因保险公司不向学生送达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却呈增多趋势。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学生投保人数众多,保险公司出于成本、工作量等考虑往往不会将保险合同条款送达给学生,只是通过致家长信的形式或通过学校告知意外伤害的赔偿限额。而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对残疾赔偿金额有赔付比例规定为由拒绝全额赔付,致使此类保险案件日益增多。
二是从判决结果看,由于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合同送达给学生,法院一般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依法否定保险合同中相应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对此判决往往不服,认为学平险等人身意外伤害险种的保险费十分低廉,法院判决将会冲击保险业的基本商业规则,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导致二审上诉案件及申诉案件也相应增多。
对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学平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必须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保险合同送达给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集中向学生家长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特别是对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以向学校相关人员进行说明来代替上述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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