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县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一起保险公司理赔肇事方无证驾驶出车祸导致的赔偿款而后向肇事方追偿的案件,年过半百的被执行人胡某和保险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胡某支付申请标的额35683.38元及利息的三分之一,保险公司自愿放弃追偿余款。
【保险案例】2012年3月24日,泾县的胡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了吴某,致吴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31日,吴某诉至泾县法院,要求胡某和其摩托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万余元。后法院依法判令该保险公司限期内垫付35683.38元的赔偿款,2012年11月22日,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2013年5月25日,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胡某进行追偿。后法院依法判令胡某限期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5683.38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赔钱了,还要找我要钱干嘛?”胡某一直怠于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1月份,两名执行法官前往胡某的家中,在实际观察以及对同村人的调查中发现胡某家庭经济状况十分拮据,胡某面对3万余元的“巨额”执行款当场失去了冷静并扬言轻生。执行法官本着人性化的办案理念,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胡某家,希望双方都能做出让步,让事情圆满解决。保险公司赶到后通过实际走访,对胡某的家境表示同情,现场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相关材料呈送公司领导进行讨论。12月初,法官通知双方来到法当面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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