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款约定“倾覆”可以赔付,但免责条款又约定“作业中失去重心”不赔,那么保险车辆侧翻到底算是“倾覆”还是“失去重心”呢?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审结该起因免责条款与理赔条款之间概念相近、难以适用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因未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案例】2011年12月,苏州金利机械设备公司为公司名下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投保了特种车保险。次年4月,该车在某工地发生侧翻事故。因保险合同约定“倾覆”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金利公司遂以车辆发生“倾覆”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很快保险公司回函,内容却是拒绝理赔通知书,理由是:在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了“作业中失去重心”造成的损失是不赔的。
究竟什么是“倾覆”,什么是“作业中失去重心”?金利公司百思不得其解,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保险公司上诉称: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作业中失去重心”不属于赔偿责任,金利公司的车辆发生侧翻属于该免责条款情形,而且投保人已经在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表示其已经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本次事故应适用免责条款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二审中,法官当庭要求保险公司对“倾覆”和“作业中失去重心”的关系予以明确。但是经过对比发现,保险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就争议概念之间关系的两次陈述相互排斥、相互交叉,存在矛盾。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倾覆”与“作业中失去重心”的概念存在混淆,保险公司援引与保险责任条款中难以区分的概念作为免除责任的条款,应对“作业中失去重心”的概念、具体情形及与“倾覆”的范围边界作出明确说明,且该明确说明义务应高于一般免责条款以引起投保人足够的注意。然而,本案审理期间,保险公司未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就上述相似概念进行过明确界定,并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得投保人明确知悉“作业中失去重心”这一免责条款的确切内涵。并且,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可见至二审审理终结,其仍未能明确“作业中失去重心”与“倾覆”之间的关系,亦未清楚界定“作业中失去重心”的具体适用情形。
为此,苏州中院认为,虽然金利公司在投保单上印有“投保人声明”的部分盖有公章,但是本案中“倾覆”与“作业中失去重心”两者概念存在混淆,保险公司在审理期间尚不能明确予以区分,显然亦未能在投保时告知投保人,因本案的特殊情形,不能仅以金利公司在声明栏中的盖章认定保险公司已真正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最终,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专业性和缔约能力上处于显著优势地位,应对条款文义的明确、清晰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且只有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才可能避免条款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格式合同相对方并无能力对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审查和修改。因此,合同条款本身约定不明而引起适用争议的情况下,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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