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雨让原本畅通的道路积了水,不幸的张某恰巧此时驾车经过,结果导致驾驶室进水,发动机受损。更不幸的是,出事后保险公司竟以“涉水行驶”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损失,无奈的张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保险案例】一场大雨让道路积水 行至低洼处车子被淹
2013年1月9日,中牟县某村村民张某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还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9日24时止。
2013年7月4日下午5点左右,天正下着大雨,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沿物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物流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附近时,由于该处地势较低,张某发现道路上存了一些雨水,但想到正常的大路应该不会积水太深,张某就开着车继续往前走,可没走两步,张某就发现前边的车停了下来,自己的车也自动熄火了,接着驾驶室也进水了。
没想到一场雨就让道路积了这么深的水,唯恐发动机损害的张某再也不敢乱动,急忙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同时向110报了警。不久后,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赶来,对车进行了拍照,并让张某把车拖到指定的4S店修理。经4S店检查,张某的轿车确实是发动机受损,张某为此先后支付修理费21500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单独说明无效
天降大雨,道路积水,这是谁都预想不到的天灾。修理完汽车后,张某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然而平安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4000多元。明明自己修车花了2万多元,为什么只赔4000元?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张某把平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所约定的车辆损失险的第六条第三项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张某车辆受损是由于水淹车,车辆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他们只能赔偿除发动机损失费用外的其他损失。
张某反驳说,他在给自己的轿车投保时,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向他说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没有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注明有该条款,反而是一再怂恿他买全险,因为“那样的话啥损失都能赔”。再说,如果“涉水行驶”属于免责条款的话,那么下雨天所有的汽车都不要出门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该案中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向张某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规定,根据责任倒置原则,法院最后判定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保险金2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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