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胎是易耗品,爆胎引起的损失不予赔偿是很多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而这家公司的新车刚投保了一个多月,就因轮胎破损造成了损坏。保险公司就以这个理由拒赔了。
双方实际争议的是:事故是爆胎造成的还是碰撞造成的?在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车主的索赔要求后,二审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的相应损失一万多元。
轮胎损坏,保险拒赔
一家建筑公司新购了一辆自卸货车,并购买了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个多月后,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争议,就因一起事故而起:车后轮陷入大坑,右后中桥内轮正面胎面破损,造成车辆损坏。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定损,理由是事故因车轮爆胎引起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建筑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近1万5千元、车辆施救费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对建筑公司的保险车辆定损,而建筑公司也没及时向有专门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因此车辆损失无法确定。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施救费600元,但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赔1万多元
双方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车胎是易耗品,爆胎引起的损失不予赔偿是保险行业内的通行做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汽车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了调查,得到的答复是:根据照片分析,渣土车因高速行驶导致轮胎发热、爆胎的可能性较小;从破损的部位后,轮胎正面被扒开一块,很可能是与坚硬物体碰撞、摩擦所致;通常“爆胎”一般从侧面破开的较多,因为轮胎侧面厚度相对较薄,但照片上的破裂部位在车轮正面,与通常情况不吻合。
又查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约定:“车轮单独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附则”解释,“车轮单独损失是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根据这些认定,南京中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包括施救费600元在内的约11000多元。
法官释法
爆胎还是碰撞,如何认定?
问: 二审认定“碰撞”是如何做出的?
答: 关于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主要争议在于事故是“碰撞”还是“爆胎”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轮陷进路面坑洞,造成事故、车损”,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可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是“车轮陷进路面坑洞”所致。
根据这一原因事实,结合照片显示轮胎受损部位与程度、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分析,本案事故性质应认定为“碰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车胎损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的问题,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车轮单独损失”是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而本案事故的车损还包括了底盘平衡轴等车轮以外的其他部位损坏,超出了“车轮单独损坏”约定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关于适用免责条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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