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投保户因亲属身亡,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12000元为由拒不赔付。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另行赔付人民币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保险案例】2012年12月19日,原告钟桥娣等在被告处投保了于都人保寿险新农合/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100元每户,保险责任为民航意外伤害身故、全残保障20万元,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全残保障8万元,一般意外伤害身故、全残保障6万元。
2013年4月6日,原告亲属严九林因触电意外死亡,经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赔付保险金12000元,其余48000元拒绝赔付。因此,原告具状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新农合保险系政府在农村广大区域推广,具有保险额低,抗风险能力强等特点的人寿保险,故在双方当事人中多次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以上调解意见,当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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