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遭拒后,诉至法院获支持。12月6日上午,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成文62002.44元。
【保险案例】2012年11月6日22时45分许,被告肖立民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于都县城火车站方向往楂林工业园方向行驶,途经福麒山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原告驾驶逆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15399.78元。
2012年11月29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成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肖立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肖立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其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成文因车祸外伤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中,原告王成文与被告肖立民已就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在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2100元,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以被告肖立民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王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肖立民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被告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肖立民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又因原告王成文与被告肖立民已就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达成协议,故被告肖立民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损失、伤残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8212.2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项下赔偿52002.44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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