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4月1日到这家公司从事维修工作的。”老家在安徽的武某说,“刚从老家来宁波不久,也没什么社会经验,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概念。觉得能找到一份可以养得起自己的工作就很不错了。”
就这样,武某一直在单位工作,也没有催着公司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一拖再拖。去年5月11日下午5点多,武某下班途中于姚隘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
“当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我不负责任。在住院期间,老乡提醒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武某随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安徽老家是特困户。如果公司能给我一些工伤赔偿,我经济压力会小很多。”
在与公司就工伤赔偿及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时,公司认为只是将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发包给武某,与武某之间是承包关系,所以武某并不是公司员工。武某受伤时既不是在公司内部,也不是在工作中,所以与公司无关。
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行
今年4月,武某来到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受理了他的申请,并指派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陶益波律师为武某援助代理劳动仲裁一案。
武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武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否认与武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关键点在于如何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认定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持有的《承包协议》及若干材料都证明双方是承包关系,但我们在社保中心意外发现,公司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为武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这就说明公司认可了在2012年8月份以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交通事故时发生在2012年5月11日,但武某自2012年4月1日为该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地方、方式存在连续性,在8月份后也没有实质性变化,可以反推,自2012年4月1日起武某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裁决认定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2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因疏于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离职、工伤等事情发生后,因为没有证据,自己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首先要争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生活工作中很多细节都对事实劳动关系具有证明力,如工作牌,打卡表等,劳动者都应该注意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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