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民刘金辉(化名)为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然而当车祸发生后,损失共计33万多元,保险公司却一分钱都不理赔,刘金辉向所属基层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不给予支持,判其败诉,刘金辉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最终还是领回一纸败诉状。
去年6月刘金辉为其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等。几天后的一天凌晨零时30分,刘金辉开车在海口市和平大道与另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交通设施被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刘金辉共计损失33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刘金辉当即找来好友蔡贺(化名)做为驾驶人顶替,并由蔡贺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报案,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蔡贺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贺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刘金辉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33万多元,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刘金辉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结果被判败诉。刘金辉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保险公司辩称,刘金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蔡贺冒名顶替其为驾驶员,致使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保险公司调查的对象均指向蔡贺,进而导致事故原因不明,且无法查出实际驾驶员刘金辉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形(例如醉酒、吸毒驾驶等),因此其不应当赔偿。
【保险案例分析】
海口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金辉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其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如实向交警部门说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并委托他人报案,以致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对实际驾驶人刘金辉的驾驶情况进行认定,而是对案外人蔡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应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全面、客观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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