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村民余元良自驾轿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伤恭城镇村民蒙古云并负全责。余元良唆使蒙古云把住院病历改成自摘柿子跌伤,到农村医疗保险所报销费用后,然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但遭到拒绝。11月6日,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余元良当庭付给蒙古云各项费用15237元。
2012年9月28日晚,恭城龙虎乡26岁村民余元良驾驶小型轿车(已投保)由恭城往栗木镇方向行驶。当晚20时,当车行驶至栗木镇六岭村路段时,撞上恭城镇村民蒙古云停放在公路边的三轮微型拖拉机轮胎上,造成轿车损坏,蒙古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元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蒙古云没有过错。蒙古云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4592元,余元良已支付。
2013年9月13日,蒙古云向恭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元良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5237元。余元良所驾轿车已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该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余元良赔偿。
但余元良自作聪明,唆使蒙古云在住院病历上将交通事故所伤改成“患者摘柿子不小心跌伤右小腿,右踝部疼痛、肿胀、不能站立”,以便到农村医疗保险所报销。蒙古云拿着住院发票及病历到农村医疗保险所报销了住院医疗费及住院费,但住院护理费等15237元无法报销,余元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病历明确是跌伤,不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余元良自作自受,只好当庭交给蒙古云15237元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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