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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侵权赔偿后 能否享工伤保险待遇双份赔偿

 字体时间:2013-11-01来源:惠州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市民邱吉阳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市人社局认定属工伤,而家属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

市民邱吉阳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市人社局认定属工伤,而家属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对这种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受害人获侵权赔偿后,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份赔偿的问题,死者家属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双方引发了争议。日前,该案经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原告方死者家属的请求被驳回,原告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件缘起

工伤获认定待遇却得不到

邱吉阳家住惠城区横沥镇柯树排村,在小金口一家五金制造厂打工。今年3月5日晚上,邱吉阳下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吉阳没有过错,由肇事的货车司机一方负全责。经法院调解,死者家属获得了肇事方60万元赔偿。

找肇事方索赔的同时,死者家属还提出了工伤认定请求。5月16日,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邱吉阳之死属于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其家属据此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核发工伤待遇时,却遭到了该局的拒绝。

5月23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除工伤医疗费可先行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支付。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一事两赔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死者家属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涉嫌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其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共计127万余元。

被告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方面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对此类情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赔偿。如一事两赔,则显然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也与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相违背。

而原告死者家属方面主张,既然邱吉阳及其所在企业参加了社保,按要求缴纳了社保费用,就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待遇。至于第三人给付的赔偿,跟工伤保险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彼此代替。

8月2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被告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律师说法

司法解释支持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

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述录说,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原文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能获得双份赔偿,而相关司法解释则支持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受害人可获双份赔偿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于双份赔偿问题是不是还照旧处理,各地确实有疑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表示在做出新规定之前,仍采用受害人可得双份赔偿的原则。

此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6月2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或者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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