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因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赔偿两项费用4800元的判决。
宋先生是在2011年7月,将自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险种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2年1月,宋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在北京市密云县与刘某的小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的车辆损坏。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为刘某支付了全部修理费。宋先生向刘某给付3000元车辆贬值损失款及1800元评估费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此费用,保险公司始终强调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属于责任免除部分,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是就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它曾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这个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这个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支持了宋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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