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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受伤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字体时间:2014-06-20来源:齐鲁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在阳谷县一包装厂打工的李梅(化名),工作两个月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她是否在试用期,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在阳谷县一包装厂打工的李梅(化名),工作两个月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她是否在试用期,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梅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她在2010年10月29日到阳谷县一家包装厂打工,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两个月还未与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自身对此也并未在意。

在2010年12月30日早上8:10分左右,李梅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右手被烫伤。事故发生后,她在阳谷和聊城医院住院治疗九个月。在李梅住院期间,她的丈夫从未离开她身边半步。2011年7月13日李梅被鉴定为工伤,同年11月23日,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梅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李梅住院期间,她所在的工厂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9个月的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75元。但因双方因其他相关待遇问题协商未果,李梅随向阳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论为:“一、本裁决生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二、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4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384元,护理费179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00元,共计79721.80元;三、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对于这样的仲裁结果,李梅所在的工厂不服,又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诉讼,认为李梅是在试用期受伤。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梅与所在工厂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最后判决,李梅所在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梅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12516.6元。

判决生效后,李梅所在工厂仍不服,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6月13日,阳谷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法院审理后仍判决李梅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再审结果,李梅所在工厂仍不服,又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梅所在工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试用期内受伤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在李梅案件中,李梅所在公司在法庭上一直声称,李梅还在试用期,那李梅在包装厂工作两个月零一天是否还在试用期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何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梅自2010年10月29日起到包装厂工作,至2010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已满二个月,却不满一年。李梅与包装厂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李梅已过试用期。

在本案中,李梅所在公司在庭审时,一直坚称李梅是在试用期内受伤的,那在试用期内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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