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燃放爆竹惹来了麻烦烧毁了路边车,因为找不到燃放者,车主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遇对方提出免赔30%,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要求。
2013年春节期间,陈女士的车辆停放在中山某农贸市场旁期间遇上火灾被烧毁。经消防大队现场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车辆旁烟花爆竹发生第二次燃烧时引燃车辆所致。
在此之前,陈某红为涉案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36100元、附加不计免赔条款)等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在落款处签有“陈某红”名字的保单。其中第十七条载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述条款应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故请求仅向陈某红支付70%的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该投保单系保险公司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而预先制订的格式版本,保险公司并未采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使得投保人注意该条款,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保险人就其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因此判定免责条款对陈某红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红支付保险金13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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