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杨先生开着自己的轻型普通货车,从金华开往兰溪,车上装有洗衣机等杂物,还有10来袋面粉。到了兰溪郊区,杨先生的时速大概在五六十公里左右,突然,右边有辆轿车停下来,车上人下来买草莓。
杨先生打了下方向盘,结果,车上6袋面粉没有捆牢掉落下来,砸中了轿车尾部的保险杠。
兰溪市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由杨先生负全责。
事故发生前,杨先生的车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经保险公司估损,受伤的轿车损失为10900元,杨先生按照估损数额向受损车主支付了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签字受理了杨先生的申请,并向他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转账支付授权书”。
但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之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款。一怒之下,他将平安金华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平安金华公司应当支付杨先生保险理赔款10900元。但平安金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汤海庆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焦点一:杨先生的车是否用于营业?
平安金华公司提出保险单中写明是非营业,但杨先生的车却用于营业,所以拒赔。
法院认为平安金华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知晓杨先生的用车模式,但业务员对此没有向杨先生作出解释,可以认定平安金华公司做为保险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明确说明,车载货物掉落的损失属于免赔范围?
平安金华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杨先生认为投保单及免责条款告知书中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
法院认为,虽然在免责条款中载明了“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庭审中杨先生否认投保单及免责条款告知书的签名,是他本人所签。也就是说,这份证据效力不足。
法院审查还发现,投保单、免责条款告知书等材料上都没有签字落款日期,所以无法认定平安金华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杨先生不产生效力,平安金华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焦点三:杨先生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拒赔?
法院认为,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者受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如果保险人没有明确告知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者损失属于免责事项,就不得以未投车载货物掉落险为由拒赔。
最终,审判长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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