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的傍晚,陈奇骑着电动车经过龙昆南路,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突然一辆小轿车撞向人行道,将陈奇和一些市民撞伤。陈奇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了医院,经诊断,陈奇的面部、右外耳廓、牙齿等全身有多处裂伤、擦伤。
交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司机吴幸因操作不当导致轿车碰撞在人行横道外停车等候红绿灯通行的陈奇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吴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奇等人无责任。
被撞伤的陈奇在治疗后脸上留下了瘢痕,右耳垂缺损,几颗牙齿也受到损伤。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陈奇面部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牙齿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年仅19岁的陈奇还未成家就遭遇毁容,他将吴幸和吴幸驾驶的小轿车所属公司,及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车险公司不认可毁容费
一审法院龙华区法院判决,吴幸所驾小轿车承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奇11.3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奇5.1万元。而陈奇主张轿车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陈奇获得赔偿的后续治疗费用中,用于后续牙齿修复费用约为1.5万元,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费约为3万元。但这3万元整容费却让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后续治疗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功能障碍,具有治疗性,而不具有美容性。陈奇已无需特殊治疗,只要求择期进行外伤牙义齿修复。针对陈奇面部瘢痕的赔偿已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体现了,美容整形不属于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要求法院减判后续治疗费3万元。
整容费认定成二审争议点
车险公司不认可整容费用,而陈奇及委托律师则认为,车险公司的请求不仅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整容费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所以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委托后,已充分考虑到陈奇的实际损伤及目前情况,及陈奇尚未结婚,面部瘢痕已影响其面容美观,评估陈奇后续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费用约3万元。上诉人车险公司关于后续治疗的目的是为恢复功能障碍,具有治疗性不具美容性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不同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影响陈奇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海口市中级法院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整容费如果在经过伤残鉴定后,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条款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句也提醒市民,在事故发生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后,一定要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并且到正规的美容整形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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