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出租给租车行,租车行又将车转租给其他人,结果车撞伤了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吴强将车子用于营运,改变了车的用途拒绝理赔。伤者随即将车主吴强、租车行老板林勇、租车人赵亮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前天,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租车行转租车辆后出了事故
去年4月25日下午三点多,李女士骑着电动车经过友谊河路从东向西横过马路时,开车由北向南从此经过的赵亮不慎撞上了李女士。李女士当即倒地不起,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骨盆骨折。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为李女士和赵亮都有违法行为,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去年10月,经司法鉴定,李女士被诊断为十级伤残。经调查,肇事车车主是吴强,吴强将车租给了租车行老板林勇,而林勇又把车子租给了肇事人赵亮。
随后,李女士将吴强、林勇、赵亮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近14万元。前天,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除赵亮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外,其他各方都参与了庭审。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3点:1、吴强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出租是否是从事营运,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是否可以据此拒赔?2、吴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3、赵亮是否是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赔?
车主坚称对转租行为不知情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吴强称,自己把车子租给林勇时,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林勇对此表示承认,但称自己把车转租给赵亮,是经过吴强同意的,并称有通话记录话单为证。
对此,吴强称,自己对转租一事毫不知情。“我已经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租给林勇自用,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责任,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林勇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而保险公司认为,吴强与林勇的租赁合同,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其变成了营运车辆,根据保险条款,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从事营运而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行老板认为应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担责
对于吴强是否存在过错的争议焦点,吴强认为,自己在整件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在为车辆投保时,我曾口头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经营汽车租赁业务,并且加买了两种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多一层安全保障。”对此,保险公司方面称,吴强是否告知现在说不清楚,只能根据保单看其车辆使用性质,如果吴强进行了告知,保单中会有相应提示,但现在保单中并没有提示。
而林勇则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面也没有过错,应当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吴强和自己都不承担责任,额外的赔偿,应当由他和吴强以及肇事者一起协商解决。
肇事者是否具备驾驶资质尚待审查
对于赵亮是否是合法驾驶人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则认为,赵亮至今没有出面举证证明他具备驾驶资质,所以不认可赵亮有驾驶资质,据此,无论是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不承担责任。
随后,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李女士表示愿意调解,而吴强则不同意调解,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林勇和保险公司都表示,赵亮没有出庭,不好调解。法官随后宣布,因赵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被告之间意见差异较大,所以不做调解,对于赵亮驾驶资质的问题,将在庭后核实并单独组织双方质证,质证后,将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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