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宁波镇海经营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的王某有点烦:自己的员工唐某递交辞职信后出了车祸,为什么还要算作工伤?因为拿不出证据,在镇海法院的调解下,王某要支付唐某20万元。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进入王某的厂里工作,双方相处得挺愉快。因为工厂规模小,模具工种也比较“吃香”,个人流动比较频繁,所以王某就没有按照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后来,唐某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工作了7个月之后,在去年10月20日向王某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信。王某本以为,这桩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唐某递交辞职信当天下午5时多,他竟遭遇了交通事故,头部受伤,住院2个多月。
之后,唐某找到了王某,表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算工伤,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这下子,王某不干了,因为她认为唐某已经辞职,和单位毫无关系,凭什么算工伤?
今年2月,唐某将王某的模具厂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工伤赔偿。在法庭上,王某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唐某不构成工伤;唐某则坚持认为,虽然如此,也构成了工伤。
本来王某觉得自己很有理,没想到法院引述了一条法律规定,令王某大跌眼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按照此条规定,即使唐先生在2013年10月2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也不能证明双方当天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法官建议王某,如果她认为唐某递交了辞职信,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提交其它证据。
但是,王某虽然能拿出辞职报告,却拿不出任何唐某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立即生效的证据,因此,她只有大叹自己疏忽。
最后经调解,王某与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唐某20万元。由于之前王女士并没有给唐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需要她自行承担。
“如果当时给他缴了社会保险,如果在收到辞职报告时,让唐某再补一句‘立即生效’,结局就不会这样了。”王某叹息说,她是花钱买了个教训,以后企业用工一定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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