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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款被责任车主冒领 保险公司两次赔偿

 字体时间:2014-03-20来源:南方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并没有向受损车主核实,也没有仔细审查维修发票的真伪,就轻率地将理赔金支付给责任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两辆分别来自深圳、雷州的小车在东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深圳小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雷州小车负事故全责。深圳车主拿着车损鉴定及维修发票前往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雷州车主已拿着同样金额的发票到保险公司拿走理赔款。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这宗离奇索赔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保险金被他人冒领,判令保险公司支付8600元给受损车主。

7660元理赔款被责任车主冒领

2012年5月28日,广东雷州青年小林驾驶父亲名下的粤G牌照小轿车途经广深高速公路北行61公里+100米路段(东莞市虎门镇路段)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深圳麦先生驾驶的粤B牌照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粤B车经粤G车保险公司委托其深圳分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鉴定,定损价格为7660元。粤B车实际花费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

2012年12月,麦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粤G车司机小林、车主老林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18600元。麦先生提交了他在深圳某汽车修配厂出具的维修发票。

庭审期间,林氏父子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

粤G车保险公司的答辩则让人意外。该公司称,此前粤G车主老林就拿了粤B车的维修发票7660元来办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已经将钱给了老林。如果老林没有把理赔款给麦先生,麦先生应找老林返还,跟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拿出老林当初办理赔的维修发票,显示粤B车是在广东雷州市某汽修厂维修的。

同一部涉案粤B车,怎么冒出了两张金额相同的维修发票,一个维修地点在深圳,一个维修地点在雷州呢?

保险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粤B车主麦先生的事故损失,应先由粤G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给麦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事故损失,按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100%给麦先生,如有不足部分,由粤G车司机小林承担,车主老林对小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单位是雷州市某汽车修配厂,而麦先生提供的维修发票及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复函显示,粤B车是在深圳市某汽修厂定损及维修的。法院认为,事发在东莞,麦先生住在深圳,粤B车到雷州市进行维修不合常理。可见,粤G车保险公司在向老林支付粤B车保险金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粤G车老林已向第三者即麦先生支付了粤B车损失7660元。粤G车保险公司在未核实老林是否已向麦先生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直接将粤B车的保险金赔付给老林,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即使已向老林赔付粤B车的损失,亦不能以此对抗麦先生,仍应向麦先生赔偿粤B车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共应赔付麦先生8600元(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6600元)。至于保险公司已赔付粤B车的损失,可另行向车主老林追偿。

2013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粤G车保险公司赔偿8600元给粤B车主麦先生。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有着丰富交通事故审判经验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映华称,只要保险公司细致做好调查核实,保险理赔金被冒领的情况是不容易发生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并没有向受损车主核实,也没有仔细审查维修发票的真伪,就轻率地将理赔金支付给责任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本来负有向受损车主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责任车主的行为不当为由拒绝履行自身责任,而将责任推给受损车主。

陈映华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理赔审核手续管理,尽量杜绝冒领理赔金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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