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人刘某擅自将私家车用于出租,出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3万多元。保险公司后来得知小车挂靠的情况,遂将刘某诉至法院。闽清县人民法院昨日审理后,判处刘某退还3万多元理赔款。
2010年11月11日,刘某就其所有的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11月1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刘某投保后将小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2011年10月8日,租车人吴某驾驶刘某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于是,刘某隐瞒小车挂靠租赁公司的事实,并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刘某支付了理赔款3万多元。后来,保险公司得知小车挂靠租赁公司的情况,就要求刘某退还理赔款,并诉至闽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刘某的车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是有依据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在投保时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出险时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刘某未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此外,《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的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刘某返还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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