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本报曾报道一起案子,慈溪一辆货车撞上4名路人,因为车子年检晚了6天,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法院最终判决车主自掏35万元赔偿。
嘉兴海宁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也是一起车祸,车子也是年检晚了6天,也遭保险公司拒赔,然而,海宁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超过年检期限 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5月7日,海宁市长安镇某路口,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两车都被撞坏。交警认定,宝马车司机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宝马车伤得不轻,车主曹先生说,事故后他花去修车费等25.5万多元,他从货车司机处获赔12.5万多元。剩下还有13万多元,曹先生找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宝马车在出险时已超过年检期限,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于是,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宁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事发时宝马车超过了6天年检时间,交强险部分财产性损失可以赔2000元,但商业险部分根据免责条款不能赔。
曹先生反驳说,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并没有明确提示过免责条款,买保险时,业务员上门来推销保险,而且保险合同是邮寄到传达室的,没有人明确指出这个免责条款。“车子修好后,我就马上去年检,而且通过,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回击说,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用显著黑体字标明了责任免除内容。况且曹先生驾驶禁止通行的车辆上路才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曹先生自己不看保单,连行驶证要定期检验都不知,是对交通法规的漠视。
2014年3月12日,海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曹先生保险赔偿款1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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