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曾某以40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并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24800元。保险期间,该车辆被盗,此时车辆已被曾某使用23个月。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而上述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1700元,在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及缺少原车钥匙的免赔率3%后,仅向曾某实际赔付保险金232309元。
对此,车主曾某并不认同。曾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免赔率条款对其作出说明;而且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为351696元,保险公司认定的实际价值过低。为此,曾某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324800元-2323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出险时车辆已使用23个月的事实,按约定月折旧率0.6%的标准计算此时的车辆实际价格为:408000元×(1-23×0.6%)=351696元。因该价值高于保险金额324800元,故应以324800元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其次,保险公司未就免赔率条款作出说明,故该条款无效。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曾某支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
买保险前应看清免责条款
提醒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多、篇幅长、内容相对专业,消费者往往对条款的具体内容给予的关注不足,而仅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解释。
鉴于合同条款将直接决定投保人索赔结果,为确保投保人了解自身合同权利、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保险公司在印制保险条款时,往往已对该类条款予以加黑、加粗,以期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法官提醒消费者可以重点阅读该类条款的内容,以更为快速地了解直接影响自身权利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条款中往往设有“投保人声明”、“明示告知”,内容一般意为投保人已知悉包括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内容。一旦投保人在该类栏目中签名确认,即不得再以保险公司未提示或说明相关合同条款为由,主张该些条款无效。因此签名须谨慎,建议签名前仔细阅读条款,多向保险业务人员咨询,并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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