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的车主在理赔过程中,却遭遇了保险公司以“免赔条款”为由拒不理赔的事情。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6万元。
去年7月6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将行人何某撞到,致其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马某,司机刘某与马某系雇佣关系。该车由马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中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制动性能检验不合格,应免除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情况下,车主马某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马某称保险公司所列举的条款应该以车辆年度检验是否合格进行理解,并提供了“行车证”,证明其车辆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2013年度的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判令中保财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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