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以525000元购买一台奔驰车,并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852.02元,约定保险金额为486300元。可是,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登记所有权人不是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486300元。
给奔驰车上保险后被撞
2011年,沈阳市民刘女士购买了一台奔驰轿车,在同年12月29日,刘女士在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将爱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刘女士告诉记者,“我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852.02元,保险金额为4863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
可是在2012年11月2日13时,刘女士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为躲避其他车辆,将爱车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认定,该奔驰车辆推定全损。
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买这台奔驰车花了525000元,我当然会给爱车保险级别上得高一些,现在出事故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赔偿我486300元。”
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可是,该保险公司却不认同刘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合同第四章第十九条约定赔偿,该车辆损失金额为258711.6元。刘女士不是该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赔偿。”
于是,刘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过调查,该奔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程某。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赔付486300元
2013年7月10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保险金486300元,并且刘女士要把该奔驰车交付给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该奔驰车虽然登记所有权人为程某,但车辆由刘女士占有使用,且刘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同时约定刘女士为被保险人。应当认定刘女士对该车辆具有动产物权,相应的,刘女士具有保险利益,有权请求赔偿金。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虽然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但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三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本案车辆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公司电脑自动生成的,结合该车辆新车购置价为525000元的事实,可以判断保险公司是以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来确定保险金额为486300元。”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该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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