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演:
张小姐是上海某计算机公司的程序员,工作了将近1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由于公司打算缩减规模,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她,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了王勇律师代理此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现已经过仲裁和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
在法院庭审中,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
本律师当庭指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但用人单位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解除张小姐系合法解除,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未签合同,公司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要求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这场诉讼获得全胜,让张小姐感激不已。
本案焦点:
第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离职的,应该由公司举证。但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终结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终结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确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8千余元。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称在张小姐报到上班开始,公司人事部门就已经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要求其他员工出庭做证,以证明公司已经通知过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在职员工为公司做证,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且,公司只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曾要求张小姐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不予认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过开庭审理,以“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否定了公司方面的辩解。
法院最后判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无证明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关系到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由于受到时效限制,因此,请劳动者千万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否则,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律师曾帮一些用人单位代理过类似的案子,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不支持员工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请求,最后法院也确实以这个理由不支持员工的赔偿请求。
因此,请关注这方面的劳动者千万注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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