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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性工作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字体时间:2019-02-28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许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早上接到领导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许某从办公楼出来,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许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左小腿骨折、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许某事后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工伤赔偿,但是领导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许某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许某想不通,无奈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他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许某要完成开车接人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六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六楼到停车处是许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单位领导认为许某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许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六楼的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单位领导以许某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许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孙某的建议是:依据法律条文再次与单位领导沟通,如达不成一致,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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