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31日讯 “惠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文中简称,惠安社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义工伤保险待遇。”日前,泉州鲤城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惠安某公司工人叶某义被诊断为矽肺七级伤残,遭惠安社保拒赔,理由是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提交指定材料,眼见自己参保在先却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叶某义自己将惠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告上法庭。最终,鲤城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石材工人得了矽肺 告公司方知已参保
45岁的叶某义是福建建阳人,8年前开始在惠安某公司工作。由于长时间接触粉尘,身体每况愈下,2014年8月,他来到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身体,被职业病诊断组诊断为矽肺壹期,需要脱离粉尘接触,对症治疗,定期复查。2015年3月25日,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义为工伤,同年10月,叶某义被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为七级。
为获得赔偿,叶某义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直到去年7月21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他才知道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及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期间已经为其在惠安社保中心投保了工伤保险。
其后,叶某义与公司多次找到惠安社保中心,要求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均遭拒。叶某义不明白,自己所受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七级伤残,诊断前公司已向被告缴纳工伤保险,为何自己却不能得到赔偿。最终,叶某义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惠安社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惠安社保中心辩称 公司未按规定交材料
本案在开庭中,惠安社保辩称,该中心在受理了该公司送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参保的职工包括原告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交,但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指定的材料。这种行为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公司应自行承担叶某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惠安社保中心的说法,该公司表示,既已买了保险,社保就应赔付,且当时为职工办理职工工伤保险时,社保中心并没有据相关规定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该公司还表示,《职业病防治法》是管理型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规定,该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为劳动者办理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院质证过程中,惠安社保还表示,该公司没有依法为叶某义参保,叶某义于2009年4月到该公司工作,直到2013年1月~6月才办理了保险,2013年7月~12月没有参保,2014年1月~2015年1月又参保。“原告若从2009年参保,连续参保满三年就能为原告支付保险待遇。”
鲤城法院:
接受参保视为认可其资格
已参保职工享有保险待遇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叶某义在参保期间被查出“矽肺壹期”并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惠安社会中心应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还认为,惠安社保在接受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有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其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该公司提交上述登记表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叶某义的参保,视为认可叶某义的工伤保险参保人资格。在此情况下,惠安社保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隐瞒了叶某义的职业病史、弄虚作假,也没有证据证明系由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叶某义属于“职业病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惠安社保中心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应向叶某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郑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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