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曾在某商业银行就职的沈某没想到,自己辞职近两个月后,竟然收到了银行因其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并扣除延期风险的决定。23日,南通市中院对这起劳动仲裁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须支付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并为沈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自2008年起,沈某在某商业银行工作了近8年。去年6月,沈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银行寄出辞职报告,并根据签署的《劳动合同》要求在提交辞职报告后继续在该行工作了30日,后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
同年8月,银行作出《关于沈某离行问责的报告》,该报告认定沈某工作不尽职,造成严重损失,建议扣除沈某的延期支付风险金,并给予开除处分。一个月后,银行作出决定——开除沈某,扣发其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并于同年10月向沈某送达该决定。沈某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去年12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处分决定无效;银行一次性向沈某支付扣除的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并为沈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银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称沈某直接经办或管理的13个客户存在贷款逾期情况,向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争议双方劳动合同自该行作出开除决定之日解除,该行不向沈某支付5.8万元风险金。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银行未能提供曾书面告知沈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银行于2016年9月26日对沈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无效。
至于银行主张因沈某直接经办或管理的13个客户存在贷款逾期情况,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沈某工作失职致使银行严重损失的事实,故对银行要求扣发沈某延期支付风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银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原标题:辞职两个月又被“开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延期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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