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王某于2008年5月25日到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班长,入职时月工资为850元,后涨至1700元。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王某入职后,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从不休息,公司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王某在工作期间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待遇。2013年9月,王某口头离职,并于2014年1月6日向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王某要求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为自己补缴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5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金损失2万元。
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辩称,王某2008年5月25日到公司入职,入职时月工资850元,但2009年4月份工资调整为1700元不属实。2008年至2013年,王某的工资是阶段性涨的,离职工资为1700元。王某有单位,自己交纳保险,并没有将保险转到公司,因此,公司没有办法为其交纳保险。王某在公司工作时,因领导要给王某更换工作,王某不同意,且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规章制度,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王某自己主动离职,不应得到失业金。王某从事的是仓库管理的工作,在公司的记录中没有显示王某曾经加班。
经查明,王某于2008年5月25日入职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包材库班长,入职时工资为85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王某入职时与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签订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9日,王某最后一次到公司工作。王某于2014年1月6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邮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邮件已妥投。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司也未给王某办理失业业保险手续,未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王某于1988年7月1日参加工作,在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未休过年假,公司未支付过年假工资。
案例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关于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王某在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实际工作5年零3个月,故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56.50元(1683元/月×5.5个月)。
关于王某的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无法领取失业金的问题。由于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致使原告在与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在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王某可以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应予以赔偿。王某在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实际工作5年零3个月,可以领取13个月失业金,故沈阳某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无法领取的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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