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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农民工应要求补还是赔?

 字体时间:2017-07-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没有社保,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有不尽相同的结果:有的能得到现金赔偿,有的在仲裁委和法院干脆不受理,有的即使受理了劳动者的诉求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没有社保,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有不尽相同的结果:有的能得到现金赔偿,有的在仲裁委和法院干脆不受理,有的即使受理了劳动者的诉求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对以下三个农民工维权案例的采访,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案例1 单位4年半未缴社保 农民工获6500元赔偿

46岁的周书海是北京市远郊的一位农民。2005年3月,他入职到本市一家运输公司做司机。2016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单位。

不久,周书海的一位朋友办了退休。聊天中,周书海得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拿的养老金越多。

这个消息让他想起一件事。

“在运输公司上班期间,单位是从2010年1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这段时间我一直没有社保。我以前没当回事,现在离开单位了,而且这事又关系到我以后退休费的多少,是个大问题。因此,我不能不当回事了。”周书海说。

于是,他找到运输公司,要求给他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公司经过研究并向社保部门了解,答复周书海:无法补缴。

周书海不同意:“我从2014年就农转非了,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你们可以补缴啊!不然,会影响我的退休金。”

运输公司强调没有政策不能补缴,周书海认为,这是对方嫌麻烦不愿给他补。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或者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金6500元。

经过审理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其申请。

周书海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时,运输公司认可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给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表示他当时是农业户口,所以,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在无法补缴。

经过审理,法院近日支持了周书海的主张,判决运输公司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赔偿金6500元。

记者分析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

农民工可获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来看,运输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未给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

单位未依法为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错误在先。但因周书海当时是农业户口,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规定确实无法补缴。

针对这类情况,《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由于运输公司未给周书海缴纳社保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所以,基于上述规定,运输公司应当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标准,向周书海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周书海要求赔偿6500元,由于此数额未高于法院核定的金额,所以,他的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2

乡镇企业未缴养老保险

员工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刘忠良与上面案例中的周书海住在同一个村里,并且是远房亲戚。2009年8月1日,经村委会推荐,他来到乡镇企业——建材构件厂上班。2016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劳动合同倒是签了,可社会保险是中途才给缴纳的。”刘忠良介绍,入职时厂里并未给他缴纳社保费,而是从2012年7月起开始缴费的,这样算起来有近3年时间他没有养老保险。

看到表哥周书海通过打官司拿到了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他也去申请仲裁,进行维权。

仲裁庭审时,建材构件厂承认在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没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该厂认为其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部门当时的规定,法律不强制集体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因此,该厂不同意向刘忠良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其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忠良的申请。

刘忠良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忠良主张,判决建材构件厂向其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3005元。

虽然钱不多,但官司打赢了。正当刘忠良满心欢喜时,建材构件厂又提起了上诉。

这一次,建材构件厂提交了一份上级机关出具的该厂属于乡镇企业的证明信。仅凭此证据,单位就转败为胜,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该厂向刘忠良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不妥,并对此予以纠正。最后,判决该厂无需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记者分析

企业性质不同

有些农民工得不到赔偿

刘忠良拿着自己与表哥周书海的两份判决书找到记者:“我们俩的情况差不多,单位未缴养老保险那段时间均为农业户口,后来,又在同一年转成了非农业户口,法院的判决结果怎么完全相反呢?是不是判错了?”

记者详细了解他们的情况并看了判决书后发现,两人情况确实有很多相同点,但最大区别是他们二人原来所供职的单位性质不同:周书海所在的运输公司是国有企业,刘忠良上班的建材构件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

建材构件厂在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刘忠良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但是,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2002年11月8日颁布的《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社仲函[2002]94号)规定: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5月17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不适用乡镇企业。由于建材构件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所以,刘忠良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建材构件厂所在辖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证明信,证明本厂系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正是根据单位提供的这项证据,二审法院才认定刘忠良主张的2011年7月以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相应文件规定,建材构件厂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案例3

促销员打工3年没社保

告状时仲裁法院不受理

两年多前,吴丽丽从农村老家跟老公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应聘时,她被一家商贸公司聘用,并被派到超市做了一名促销员。2016年12月,因奖金提成比例与业务员发生矛盾,又恰逢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当月她就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后,吴丽丽又找了份工作。入职不久,单位让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时,她才知道商贸公司一直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为此,她与商贸公司协商要求支付补偿,但被拒绝。于是,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她补缴社保费或者支付现金赔偿。

不久,她收到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

接下来,她到法院起诉。但法院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也不予受理。

吴丽丽疑惑了:不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吗,现在商贸公司不给缴社保,我却没地方说理了?

记者分析

单位未缴社保费

农民工可投诉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方式是,不但用人单位要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而且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单位也要代扣代缴。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像本案中吴丽丽遇到的情况,她可以拿着劳动合同等证据,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

对于这类单位未缴社保费但可以补缴的,劳动者不能以放弃补缴而要求现金补偿或赔偿。因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由参保人员共同享有。因此,当单位未缴社保而以现金补偿给职工时,就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有悖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部门的职责,职工因社保缴纳与单位发生矛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仲裁委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就是吴丽丽申请仲裁、到法院诉讼都不予受理的原因。不过,吴丽丽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单位未缴社保但因种种情况又无法补缴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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