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我丈夫通过一家公司的面试,进入试工阶段期间,因突发脑溢血疾病而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个小时后去世。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丈夫并不构成工伤,因为公司与我丈夫仅为试工关系,尚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时,我丈夫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与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保护无任何因果关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罗娇娇
罗娇娇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试工并不等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有试工的做法,即先试着让劳动者干一些工作或工作几小时乃至数天,如果合适,就正式录用,劳动者究竟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确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却并不能据此将试工排除在存在劳动关系之外。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否,取决于有无用工的事实,而不在于用工的方式。本案中,正因为你丈夫在通过公司的面试之后,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对应的工作,公司具有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权利,你丈夫则具有遵守、服从、接受的义务,决定了彼此之间不仅具有用工的客观事实,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
另一方面,你丈夫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对应要件是“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岗位”(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原因相关,一般多为心脏病、脑溢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而你丈夫恰恰是在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因为突发脑溢血死亡,甚至前后只有8小时,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公司不能借口你丈夫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与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保护无任何因果关系而否定你丈夫构成工伤,继而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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