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2013年7月,李某干脆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此后,物流公司再没有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随后,李某家属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此时,公司拿出了李某当年写下的声明,并称是因李某本人的原因,单位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故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亡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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