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光明说法】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程女士丈夫这一请求却被深圳市人社局拒绝,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程女士家属因此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而盐田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所谓“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的确是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无论是地方性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表面上看,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驳回家属一方的诉讼请求,的确是合法的,裁判本身并无异议。备受质疑的自然是过于刚性乃至僵硬的“48小时之限”,拷问的是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
实际上,近年来社会呼吁修改工伤认定标准的声音日趋高涨。2012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一定要坚持48小时”,家人在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这起案例让人看清楚——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恶意拖延救治时间,而家属也面临着“保命”还是“保工伤”的艰难抉择。2014年,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因脑干出血在手术室晕倒,抢救一个月后死亡,超过48小时没有能够认定为工伤,再次引发了网络激辩。新华社当时就发表评论指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将其视同工伤都不违背立法本意。而我国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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