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工作场所摔伤后身亡 是否在工作时间成为工伤认定焦点
驻马店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日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工伤认定而起的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程序,最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行终5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卫所负责管理公厕的工作人员周斌的妻子龚素粉,她的丈夫于2015年2月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在其管理的公厕内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之后,龚素粉向该市驿城区劳动部门为丈夫申请工伤,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斌摔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龚素粉不服,向驿城区政府申请复议。驿城区政府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龚素粉随即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司法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周斌所管理的公厕开放时间是:夏季早6时30分~晚9时30分,冬季早7时~晚9时,本案的焦点是周斌摔伤的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尽管从时间上看,周斌摔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不能排除周斌准备工作的提前和前往打开光源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所以,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豫(驿人社)工伤认定(2015)0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驿政复决字(2015)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此,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三方均表示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斌于2015年2月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在其负责管理的公厕内摔倒,上诉人以事发时间与工作时间的时间差较大和工作场所无灯光不具备工作条件为由,否定周斌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周斌准备工作的提前和前往打开光源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过一年多诉讼拉锯战,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开篇中的终审判决。(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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