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的社保维权案虽然经过了一波三折的重重困难,但最终还是在日前以“满意的结果”落局。作为代理人的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九斌,看到这样的结果甚至比当事人还显得高兴。谈及这起案件的处理经过,他深有体会地告诉记者:“案件办理注重贯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赢得维权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信赖的关键。”
因工伤保险待遇起纠纷
去年9月的一天,42岁的张刚找到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帮助其向单位追讨社保权益。张刚反映说,他在工作时间、地点因工作受伤后,单位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保障了医疗费用,但终因伤势严重,导致右臂被截肢,从此便成了“独臂人”。此前单位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此后单位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同时他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对此,他与单位都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费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还是直接向工伤职工本人支付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而全国各地的情况也不尽一致。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将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经过审核后,一次性或者按月直接向用人单位账户拨付。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出具直接向职工本人支付的证明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直接向职工支付相应待遇。
由此,张刚就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直接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遭到了拒绝。随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应当支付的费用拨付给了用人单位账户。张刚知悉后,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该款项,单位因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便借机向他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可以支付,但不再给他办理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同时可再给他几万元赔偿,从此两者没有任何关系。张刚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他应当享受的,而如果单位不给他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生活如何保障。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律师帮助彻底解决问题
律师汤九斌接受委托后,考虑到张刚所受工伤留下了严重残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或者其他不安定因素。于是,代张刚撰写了书面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直接向其支付费用的申请,虽然再次被拒绝,但律师没有停止维权服务,又通过张刚与单位联系,明确指出本案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案件事实清楚,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已经将费用向单位拨付,而单位以给他办理养老保险为借口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让张刚明确告知单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他社保问题,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其违法事实。去年11月,单位主动联系到张刚,让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从根本上解决了张刚的后顾之忧。
此后,律师汤九斌出面,又与张刚的单位积极联系沟通解决张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社会保障事宜,但是迟迟未能得到单位的答复。无奈之下,今年3月份,张刚与律师商量准备启动诉讼程序维护权益。然而事件却在此时出现了转机,单位法人代表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习了解后,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为张刚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办理医疗保险,并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逐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双方沟通协商后,张刚满意地接受了单位的这个意见。
日前,在张刚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单位一次性给他支付了各项费用十万余元。至此,张刚的社保维权问题全部得到了彻底解决。(文中张刚为化名)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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