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到一家商务公司工作,刚刚工作两个月他向公司方面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要求,但要求李某归还公司方面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方面表示,既然李某不再是公司员工,而且工作未满一年,就不该由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就此事,李某咨询律师公司方面的说法合理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因此,公司方面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时报记者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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