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陈某入职济南某公司,担任质检员。2015年12月6日上午上班时间,陈某去厕所方便,不慎滑倒在厕所内,造成腿部骨折,该公司立即派人将他送至附近医院。陈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遂自行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陈某为工伤,便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的认定,该公司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章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陈某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求。(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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