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用多重身份逃责,工伤二级伤残者付代军坐在轮椅上花6年多时间打了10场官司来维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其工伤待遇57万元。
付代军是重庆籍农民,今年48岁。2010年11月,经人介绍,他进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上元村的东莞市全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阳公司”)打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1月11日,付代军和工友一起在公司门口制作雨篷支架,2米多高的伸缩铁架突然倒下,付代军伸手去扶被砸倒在地。公司老板(法人代表)林长青送他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救治,他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并截瘫。林长青支付了他治疗费用6万多元后就不再管他了。
从协商继续支付医疗费到对簿公堂,全阳公司都称与付代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付代军只好委托律师启动工伤维权程序。他先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未能提交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未获受理。接着,他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全阳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获胜诉。社保局据此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全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裁两审,付代军都获胜诉。同时,全阳公司还不服工伤认定的结论,又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社保局二次认定付代军所受伤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护理等级三级。全阳公司遂又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状告社保局,败诉。
全阳公司终审败诉后,付代军第二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全阳公司按二级伤残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53万多元,获胜诉。这次全阳公司没有起诉。加上前案医疗费的诉请标的,全阳公司总共应支付付代军57万多元。
两套程序,3年时光,终于赢得57万元,付代军刚要松口气时,却发现全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注册资料显示,全阳公司成立于2007年,有两名股东,法人代表林长青占股90%,另外一名林姓股东占股10%。在付代军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全阳公司的股权就已转让给凌某等另外两人。之所以转让而不是直接注销,是因为后者必须依法清偿债务,自己可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用人单位名称为“全阳公司”,但是公司现场招牌、员工工资结算表等却显示为“金阳公司”。公司对外开展业务也用的是“金阳公司”名字。员工的工衣上也印着“金阳”二字。一裁两审证实了“金阳公司”实际上就是“全阳公司”。
按照法院的执行裁定,付代军只能去“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2011年4月13日,付代军一方发现,在全阳公司原址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东莞市恒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股东为喻某和曾某,法人代表为喻某,其经营范围同原全阳公司,并且开工的是同一班人马,仍然穿着有“金阳”字样的工服,车辆也是原全阳的车辆。对外联系的手机号码也一样,机主登记为林长青。又查林长青,此时则在恒阳公司任销售业务总监。种种迹象和证据显示,恒阳公司与全阳公司系关联公司,从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都存在混同现象,虽身披多重“马甲”,其实际经营者仍然是林长青。
又经过一番证据收集,付代军一方将恒阳公司,以及凌某、林长青两位法人代表,再加上另外两名小股东,一起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众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付代军工伤待遇57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全阳、金阳、恒阳公司是混同经营。本案中,全阳公司与恒阳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而全阳公司对其债务无力承担,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2015年5月,法院判决恒阳公司、林长青对被东莞市全阳公司欠付原告付代军工伤待遇5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上诉。2016年4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为防林长青玩转移财产手段,使执行再次落空,申请执行后,付代军一方还通过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查封了林长青的一套房产。
(《南方工报》记者詹船海实习生严凤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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