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下午,某农业有限公司机修工屈某,在公司生产车间检查故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搅伤右手,致右手除拇指外的其余四指缺失,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2、3、4近节指骨近端以远及第5指骨诸节骨质缺如。因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迟迟未给屈某申请工伤认定。无奈,屈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近日,人社局对此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屈某为工伤,于是给用人单位和屈某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1年工伤保险费,工伤基金不承担屈某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和屈某均追悔莫及。
据了解,该公司由于人事变动频繁,未设置专职工伤保险专管员岗位,工伤保险缴费与人员变动严重脱节,导致屈某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目前屈某的治疗费用已达8万余元,为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屈某后续还要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康复整形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级别的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初步预计,该公司因屈某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20万元以上。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大部分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按规定及时补缴所欠费用及滞纳金之后,基金仍可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从而大大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周建华 周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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