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某于2014年6月在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上班,工种为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9月,孙某某在工地支模板时摔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为:腰1、2、3、4、5左侧横突、腰4棘突骨折;左4、6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2月,孙某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护理依赖。
孙某某发生工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孙某某于2015年7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同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36000元、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合计166792元。”现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没有为孙某某购买社会保险,孙某某发生工伤后的各项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5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23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36327元。 (唐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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