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断缴社保,不符合获得解除补偿金的条件。
【案情】
张先生于2014年5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工作一年多后,张先生发现公司并未按照自己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存在四个月断缴的情形。2015年9月,张先生书面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张先生向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张先生的申请请求。张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科技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且存在四个月断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但该科技公司于张先生在职期间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缴费险种齐全,已经基本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缴费基数不足、存在断缴的情况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故而判决驳回的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由于社会保险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同时还要涉及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保账户的开户或转移、缴费基数的核算等具体操作,且缴费基数的工资基数是变动、滞后的,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缴费险种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已经基本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仅仅以缴费基数不足或者断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此种用人单位不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不是没有制约,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手段寻求救济途径。
(作者: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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