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扩大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在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集体劳动争议等方面均有所突破,有利于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多项突破让维权更全面到位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嘉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凤高表示。
据了解,《条例》扩大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均可适用本条例。
在受案范围扩大的同时,《条例》还首次确认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条例》规定,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这一新规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此外,根据《条例》,补缴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这两条规定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滥诉,有助于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
“《条例》中关于仲裁文书送达的新规,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张凤高说。例如,集体争议中出现企业老板逃逸、失联等情况,仲裁机构需要送达公告的,每次公告10天即可,这一做法让审理时间明显缩短。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弱势群体维权。此外,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将有权撤销。
全市65%以上劳动争议
在基层化解
据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来说,员工与单位之间若发生了劳资纠纷,通常要经过调解、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有的还需要再审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只有经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统计数据表明,今年一季度,嘉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期结案602件,结案率73.2%,总调解率81.2%,结案标的3060.67万元。同时,在以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调解方面,一季度,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共1594件,涉及劳动者4841人,调解结案1482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1359件,调解率91.7%,涉案金额5555.02万元。对比两组数据,记者发现,当前全市65%以上的劳动争议在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化解,这令仲裁案件的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
“我市将以全省简化办案程序试点和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不断优化程序,强化办案,提升办件结案率。”张凤高表示,我市将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处理办法,为简易案件和集体性劳动争议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加强专兼职仲裁力量建设,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年度结案率达92%以上,调解率70%以上。
(记者 戴纯青 通讯员 虞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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