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律师:杜伟
工作单位: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2月20日,广元籍农民工李枝勇来电咨询称,过完年,他到甘肃省一建筑工地务工,劳务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李枝勇想问:如果上班时发生工伤,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呢?
针对李枝勇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值班的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表示,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是不道德的,此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杜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应未承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合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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