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其中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解释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可能以触犯《刑法》论处。以下是常见的欺诈社保基金行为:
一、欺诈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人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
2.多地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在多地重复参保,退休时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地作为养老金领取地。
二、欺诈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1.冒名住院: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行为。
2.挂床住院:违反住院病人管理规定,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没有住院接受治疗的行为。
3.虚假住院:假借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资料的行为。
4.将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或《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借给他人就医取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5.以药串药、以物串药:医保票据打出的是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实际病人拿到手的是非医保药品。有些医院和药店将滋补类、保健物品和洗发水等日常用品由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欺诈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1.失业人员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上述欺诈冒领行为,希望大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750-*******。
(开平市人社局开平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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