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生子女的母亲,于某从某企业退休时,该企业拒绝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近日,于某依法讨回了公道。
于某系济南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于2011年5月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该公司以企业困难为由一直不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2012年5月15日,于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于某的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辩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于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历城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市中区法院处理。
2010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10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于某于2011年退休,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于某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于某系独生子女母亲,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公司应按规定在为于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于某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元(31096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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