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虹两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3个月前,公司借口经营状况差,一直拖欠沙虹的工资,并停缴了其失业保险费,沙虹无奈辞职。可当沙虹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其系主动辞职为由,拒绝为她办理失业登记,并拒付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可见,若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劳动法》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可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于单位3个月未向沙虹发放工资,她被迫辞职,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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