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3月16日,本报读者宁民致函本报反映,他自己1981年8月参加工作至今一直在北京玻璃集团公司,连续工龄26年。但是,双方除签订过一次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外,未再签订过。
2001年7月至2011年7月,集团安排他到下属企业工作,月实际收入为1.1万元。但单位却不以该收入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以1200元标准缴纳。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让他不解:这么多年都没有劳动合同了,最近单位却找他,要求补签、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他想知道自己该不该要求单位按其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五险一金。其二是如续签合同,他要求单位承担补签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给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合不合法?其三是如果他以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要求赔偿金?如可以,如何计算?
说法
北京劳动法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律师的答复意见是: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时,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建议劳动者到当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核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争议中,宁民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单位一直未这样做,按照本法第82条规定,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和《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据此实际给付的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因此,宁民可以从主张之日起往前要1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且日期已经覆盖了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则劳动者再主张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北京地区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机构很可能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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