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女士在上海某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12万元人身保险,3年后发现账户里只剩下200元,遂愤而起诉保险公司。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归还李女士10.5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账户资金偷偷划入新银行卡
2007年3月,李女士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的介绍下,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儿子投保了3份保险,其中包括一份投资型保险,每3年返还红利。此后,李女士向这份投资型保险账户,分3次共追加了12万元保费。加上保险公司第一期的3年返还红利4000元,李女士账户上共有12.4万元。
然而,2012年3月,李女士收到保险公司寄送的《个人账户交易记录通知书》后发现,自己保险账户内的余额仅剩下200元。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当即通过电话和律师发函,联系保险公司询问原因。历经周折,才知道账户资金已经被保险公司分8次划入“自己名下”的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中,之后被人取走。可奇怪的是,这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并不是李女士自己申请的,也没有授权他人开立。而且,李女士在保险公司设立账户后,只约定了一个银行自动划转账户,期间也没有申办退保。
依据李女士的申请,浦东新区法院向工商银行某支行调取相关交易及视频资料。从银行提供的四条交易记录来看,李女士名下账户的取款服务均为“柜面交易”。而在这些交易时间点上,李女士称自己一直在甘肃省庆阳市工作,没有来过上海,更不可能进行“柜面交易”。
保险代理人冒用签名取款
经过法院审查认定,以李女士名义申请工商银行账户的不是别人,正是帮李女士办理保险业务的王某。2009年,王某用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账户。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王某以李女士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资连结服务申请书》,用来办理个人账户价值提取,随后分8次将李女士保险账户中的12.38万元划转到工商银行账户中,并先后取款105174元。
经事后鉴定,《投资连结服务申请书》和银行《取款个人业务凭证》上的签名,均非李女士本人所签。对此,李女士认定保险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严重疏漏,导致账户内的12.38万元不翼而飞,属于严重违约,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对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法院认为,原告被转走的12.38万元中105174元早已被提取,已不可能恢复原状,但其余钱款仍在原告可以控制的账户中,故判决保险公司归还李女士105174元。
司法建议 确保客户知情严控违规操作
审理本案时,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发现:保险公司的审查不严导致李女士出现巨额损失,同时保险公司虽然寄送了《领取通知书》,但并不能证明李女士确已收到,造成李女士在事发3年后才发现问题。
为规范保险业务,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浦东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严格审查责任。在确保办理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对照片、签名等信息进行反复对比,防范冒领行为;丰富《领取通知书》的寄送方式,在保证传统邮寄投递方式的同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告知手段,确保信息送达至投保人。同时,要最大程度防范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严控侵害投保人权益的违规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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